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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福:免征“抢生”二孩社会抚养费合法合理

2017-03-30 15:56:25 来源:中宏网 作者:何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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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所谓“抢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调整之前。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则被界定为“超生”。现在法律改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得征收?

  我认为,对“抢生”二孩父母免征社会抚养费,既符合法律原则,也合情合理。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比如,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但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并没有因新法的修订而取消,这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免征“抢生”二孩父母的社会抚养费,则符合“有利溯及”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新旧法律不一致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法律适用原则上从旧,然而,当适用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应该适用新的法律。例如,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那么司法上就不能在1998年以后再对被告人发生在1996年之前的所谓“投机倒把”行为按照旧的《刑法》进行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这一原则。

  事实上,“有利溯及”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符合国家卫计委此前的相关表态。据1月23日《新京报》报道: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围绕着该政策的一大焦点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在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免征“抢生”二孩父母的社会抚养费,也合情合理,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因为全面放开二孩是针对低生育率和快速老龄化这种新的人口形势而实施的政策,生育二孩既符合现在的政策,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人口结构。我国已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但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许多育龄夫妇仍存在不愿、不敢生二孩的心态。为此,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完善医疗、托育、教育、社保、税收等相关经济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在这种形势下,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二孩的夫妇,没有处罚的,不再处罚,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否则,一方面鼓励育龄夫妇生育二孩,另一方面又对已经生育二孩的夫妇进行处罚,这是不合情理的。

  从根本上来说,向所谓“超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在《人口危局》第9章已经从十个方面质疑了这种说法(见附录)。在此补充如下:退一步来说,即使假定计生委的上述解释是合理的,但一些“抢生”二孩只是比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早出生了一天,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比如,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向2015年12月31日出生的二孩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2016年1月1日出生的二孩家庭免征社会抚养费,难道早生一天比迟生一天,会多侵占价值几万元的社会公共资源?(作者何亚福系独立人口学者,畅销书《人口危局》作者)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编辑: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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