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价37.9元,划线价却标出570元,这样的“超大折扣”您是否也心动过?遗憾的是,这570元从头到尾都是商家凭空捏造的。近日,某商户因虚构划线价、制造虚假比价被依法查处,引发消费者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凭空捏造的“570元”从何而来?
某商户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团购项目,对外标示的团购现价为37.9元,页面虚构划线原价570元制造巨大优惠假象,在视觉上形成巨大优惠反差,极具诱惑力。然而监管部门核查后发现,该商户线下门店公示真实定价为399元;线上、线下经营全过程中,从未产生过570元的成交记录,也从未以570元标价销售;商户自认,570元划线价系凭空捏造,目的只有一个,营造“超大折扣”效果,以低价噱头引流。
表面是“福利”,实则是利用虚假比价误导消费者冲动下单。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类操作正成为线上消费维权的高频热点,不仅欺骗消费者,还倒逼同行跟风造假,加剧全行业恶性低价内卷。
法律亮剑:虚构比价,绝非“营销技巧”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财税部副主任、合伙人张嵘林律师表示,这是一个典型的依托虚假比价实施的恶意低价营销、价格欺诈案例。
第一,民事追责,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商户故意虚构原价,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已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主张三倍赔偿。
第二,行政处罚,明码标价不容“注水”。《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本案商户的虚假划线价行为已踩踏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竞争秩序,虚假宣传破坏市场公平。虚构570元划线价,本质是对商品价格这一核心信息作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这种虚假比价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还通过制造“超低价”假象倒逼同行跟风降价,形成全行业恶性低价内卷,直接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关提醒:面对“折扣狂欢”,请多留个心眼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惊人折扣”,不妨多问几个“真的吗”,原价是否真实存在过?折扣是否合理?若发现自己被虚假价格误导下单,请保留截图、订单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和解、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合法合规途径理性维权。
同时呼吁广大经营者,低价竞争不是出路,诚信经营才是根本。请摒弃虚假低价恶性竞争,坚守品质底线,务必规范标价,杜绝虚构比价,完善预售及团购履约退款规则。一次虚假宣传赢来的流量,远抵不过一次行政处罚和消费者信任崩塌带来的损失。
价格可以打折,诚信不能“注水”。只有商家守法、消费者理性,才能共同营造清朗、公平的线上消费环境。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