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8月17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介绍山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在法治轨道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情况。
据了解,为了让法典带来的“生态红利”真正惠及民生,让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法治福祉,根据清理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统筹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省司法厅牵头推进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行法规规章的自查和梳理,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对省内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开展了一次全方位、深层次的系统“体检”,全力打通法治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顺应法典时代,高标准完成“全面体检”
“一方面,我们严格对标上位法,本着‘全覆盖、无死角、清家底、查问题’的原则,对涉及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城乡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法规规章,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逐件逐项研判,科学分类处置,为后续精准推进清理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依托立法研究基地,听取法学专家意见;畅通立法联系点和网络渠道,让社会公众的意见‘原汁原味’得到表达。同时,组织召开多场论证会,对制度细节、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等内容审慎斟酌,确保与法典同频共振。”刘振远介绍道。
突出精准科学,高质量推进“衔接适用”
在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基础上,立足山东实际,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为基层减负、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融入其中。此次修改的28件法规规章,重点突出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理念。例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完善秸秆落叶焚烧、油烟污染物防治等条款,优化管理方式;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保护实际,增设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压实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在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中,根据国家“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对规划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在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中,增加禁止在港口区域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染物的规定;在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中,对船舶过驳作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通过制度修改完善,推动法规规章更加精准科学服务于高质量发展。

坚持破立并举,高水平优化“法治生态”
在推进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同时,废止了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27件法规规章。主要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上位法已涵盖,地方不再重复”。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以及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其核心内容已被生态环境法典涵盖,因此予以废止。同样,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新修订的畜牧法等涵盖;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也已被城乡规划相关法规涵盖。另一方面“时代已变迁,旧规不再适用”。有些法规规章出台年代久远,管理理念和制度规范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例如,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渔业资源保护实际;2002年出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其相关制度已被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取代;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因工作形式与实践要求发生变化,原有制度设计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实施,修改的28件法规规章将按修改后的新规执行,废止的27件法规规章也要正式停止适用。过去的管理要求和处罚标准有所变化,请及时了解新规、适用新依据,具体修改和废止的法规规章内容,我们已通过山东人大官方网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欢迎大家查询了解。”刘振远表示。
生态文明建设久久为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行稳致远。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持续立足司法行政职能,紧扣国家法治部署与全省生态治理实际,不断提升地方立法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法治赋能生态治理现代化,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美丽山东建设的实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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