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我已经给齐了,你们抓我干啥?”面对上门的执行干警,王某起初满腹疑惑。
事情始于2016年。这年3月,马某将自家自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梁某,梁某随即雇佣宋某等人进场作业。同年6月,宋某在二楼开展支模作业时不慎从梁体滑落,坠至一楼地面受伤。
事故发生后,梁某、王某、马某三人私下自行协商赔偿事宜,相关款项交由梁某统一向宋某赔付,梁某累计向宋某支付赔偿款83000元,其中包含马某的20000元、王某的1000元。但该赔偿方案并未征得宋某同意,各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无果后,宋某将马某、王某、梁某一并诉至光山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厘清各方法律关系:被告梁某未做好项目安全防范措施;王某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马某为实际受益人,均需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作出判决。其中王某需赔偿63742.12元,扣除已支付1000元,尚需支付62742.12元。
判决生效后,梁某、马某先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唯有王某迟迟未能付清款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制定了分期履行方案,案件终结执行。此后,王某按照方案断断续续偿还了部分欠款,但还款行为止步于2020年。此后多年,剩余款项迟迟未能结清。
2026年7月,宋某向光山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7月22日下午,执行干警赶赴王某住所,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
面对执行干警,王某一开始坚称6万余元赔偿款已经全部清偿。为查清事实,执行干警逐项梳理、逐一核对王某还款交易流水,精准核算每一笔还款金额。经过细致对账核实,确认王某仍有26000元赔偿款尚未履行到位。
查明欠款事实后,执行干警向王某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清晰地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讲明拒不执行可能面临的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法律震慑与思想劝导下,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即联系家属筹措资金,足额付清剩余全部案款。
至此,这起跨越十年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与伤者充分协商,依法足额承担赔偿义务。
被执行人应如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试图以“模糊账”蒙混过关,不仅无法逃避执行,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供稿 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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