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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一)

2026-05-21 17:03:54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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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全面实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注入了强劲信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22个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分6个篇章面向公众分批发布。

本篇章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涵盖敲诈勒索、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类型,体现了河南省三级法院坚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依法惩治以“舆论监督”名义损害商业信誉,实施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财产利益。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助力民营企业“挖蛀虫”“打内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向全社会传递人民法院“护商、安商、暖商”的鲜明态度,也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与稳定的司法预期。

典型案例1

赵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通过网络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经营某网站的影响力,伙同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控告举报、违法曝光的方式,威胁多名企业经营者,迫使其交纳“协商费”“宣传费”用于删帖或避免发帖。

赵某等人对一些沙场、混凝土搅拌站、石子厂等企业进行拍照,以环保不合格进行曝光为由勒索财物。当遇到不愿支付财物的企业、个人时,赵某便在自己运营的某网站上发布有关该企业、个人的不实网络信息,并进行炒作,形成网络热度甚至网络舆情,迫使这些企业、个人支付,进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赵某先后实施敲诈勒索24人25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1万元。案发后,赵某等人全额退赃退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伙同叶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者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假借“媒体工作者”的身份,采取“软暴力”手段对特定企业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划定行为红线,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典型案例2

李某甲等五人职务侵占案

——依法严惩“内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韩某某系某钢铁公司计量站衡器维修班工作人员。自2022年起,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网上购买作弊设备,指使被告人韩某某在某钢铁公司汽车磅仪表柜里安装,李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乙(外部人员),在李某乙驾驶货车前往某钢铁公司运送废钢称重时,李某甲和李某乙相互配合,使用遥控器操控磅台称重,虚增废钢重量,侵占某钢铁公司的资金。2022年10月23日,李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常某某(外部人员)加入,由常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垫资并驾驶货车和李某甲一同往某钢铁公司运送废钢。经查,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29日案发,李某甲等人调高过磅吨数共1139吨,造成某钢铁公司实际损失共计298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李某乙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韩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作为衡器维修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了某钢铁公司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案发后的表现等情节,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五人分别判处五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五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并责令退赔某钢铁公司的剩余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本案中,审理法院不仅对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注重追赃挽损,通过开展认罪认罚等工作,积极促使五名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

典型案例3

蔡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系某投资发展股份公司采购中心采购员,负责礼品箱、手提袋、新产品相关托盘等产品的招标采购工作。2019年至2024年,在上述物资招投标过程中,蔡某某与客户私下约定“出厂价和开票价”,出厂价是客户报给蔡某某的产品售价,开票价是蔡某某私自抬高售价后最终的中标价格,中间价差是蔡某某索要的回扣。某投资发展股份公司每次按开票价给客户结算货款后,蔡某某都会让客户把相应的回扣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上,其共收受负责的8家客户128万元。案发后,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某投资发展股份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蔡某某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物资采购岗位是民营企业的关键岗位,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多发区。该犯罪行为导致采购成本虚高,增加企业成本,造成企业资产直接流失。人民法院对蔡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28万元,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助力民营企业“挖蛀虫”“打内鬼”,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态度。同时,本案也警示民营企业要完善财务监管、内控风控与人员廉洁管理机制,尤其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内部腐败风险。

编辑:何坤遥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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