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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施行一周年 四项硬核举措切实增强行业公信力

2026-05-11 16:34:59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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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满一周年。《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司法厅及各盟市司法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内蒙古掌上12348”及各地司法局公众号发布权威解读、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发放宣传册等举措,持续提升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率。一年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以《条例》贯彻落实为引领,在严准入、强监管、立标准、提质量四个维度同步发力,推动司法鉴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严把入口关:首次统一机考,筛选合格鉴定人

  2025年,自治区司法厅首次统一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采用计算机化考试形式。此次考试实行“平台+题库”模式,考生入场进行人脸识别,考试全程网络监控,确保严谨公正。203名申请人接受“公共基础知识笔试+专家综合评审”双重检验,实现“凡进必考、择优准入”,从源头提升专业门槛。

  严格监管:运用《条例》新增罚则,让违规付出真实代价

  《条例》专门增设了更详细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案必查,依法适用新罚则严肃处理违规鉴定、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意见等问题,对情节严重者作出处罚惩戒,行业风气持续净化。

  技术破题:填补全国空白,草原生态鉴定有标可依

  2025年,自治区推动出台《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生态损害野外调查样地确定和样方设置技术规程》两项地方标准,填补了全国范围内草原生态损害鉴定领域长期缺乏统一技术依据的空白,草原破坏程度认定、生态损失评估从此有了科学的“内蒙古标准”。

  质量管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案卷质量评查

  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点鉴定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进行全流程“体检”。同时,首次组织全区司法鉴定文书集中评查,对300余本案卷逐一评议,并开展专题培训和整改督导。从准入到执业,从文书到程序,质量监管网络正在不断织密。

  良法落地,善治仍在路上。自治区司法厅将加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裁量有据;同步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全区司法鉴定事业从规范运行不断走向高质量发展。

编辑:马婉君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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