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社会
  • 股票
  • 信用
  • 视频
  • 图片
  • 品牌
  • 发改动态
  • 中宏研究
  • 营商环境
  • 新质生产力
logo 地方发展
  • 中宏网首页 >
  • 地方发展 >
  • 正文

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河南桐柏法院以法护航股东合法权益

2026-01-17 14:50:39 中宏网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常见的工商登记事项调整,但若股东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变更决议,原法定代表人却拒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该如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股东分别为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0%、25%。2025年7月10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三位股东代表100%表决权一致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确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然而,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甲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履行股东会决议,协助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A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45%股权,有权依照公司章程召集提议召开股东会议,案涉2025年7月10日股东会决议,在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公司的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其已不再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基础,公司负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依法支持股东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作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重要机关,其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公司内部层面,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其职权行使以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为前提。若公司已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完成股东会召开程序,且决议无无效、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该股东会决议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后,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随之终止,公司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当股东就变更事宜达成有效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利用掌控公司印章、证照等便利拒不配合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新任法定代表人可先向原法定代表人发函催告配合;若催告无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要求公司履行变更义务,避免原法定代表人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给公司带来潜在法律风险。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还可通过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占有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原法定代表人返还,为变更登记扫清障碍,充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供稿 桐柏县法院)

编辑:魏源
审核:王明月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为您推荐

  • 微信
  • 微博
  • 手机中宏网

相关推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2167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1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250号

关于我们 中宏网动态 广告服务 中宏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30128号-1 举报电话:010-63359623

Copyright © 2016-2026 by www.zhonghong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