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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2025-11-14 17:50:39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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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11月14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在会上介绍,《山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9月22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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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6章,34条,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刘振远介绍道。

  明确保护职责。为解决以往个别地方可能存在的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山东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山东省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具有“双重身份”的历史建筑,也就是对于既是历史建筑又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办法》明确规定将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并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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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让更多有传承价值的建筑得到及时保护,《办法》细化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一是明确认定条件。一栋建筑能否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有九项具体标准可供衡量。例如,能够体现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建设成就;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意义;体现传统文化、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等等。二是建立预保护制度。对于纳入“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的建筑,在正式认定前就会启动预保护措施,避免遭到破坏。三是畅通社会推荐渠道。《办法》鼓励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保护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将某栋建筑纳入历史建筑。主管部门接到建议后,必须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查勘,并明确反馈处理意见。四是规定了历史建筑认定公布的具体程序,便于地方执行。

  细化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办法》对保护环节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标志牌设置和保护图则编制等具体内容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划定行为“红线”。明确列出了禁止行为,包括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堆放危险品、擅自迁移或拆除、遮挡损毁保护标志牌等。三是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按照保护图则进行日常保养和修缮,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对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四是筑牢安全防线。《办法》体现了对历史建筑安全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将防灾减灾(如抗震、防洪、消防)统筹考虑。另一方面,针对历史建筑改造中普遍遇到的消防难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措施。

  强化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保护并非冻结,《办法》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破解实践中“不敢改、不会用”的困境。一是引导合理业态。积极引导历史建筑向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文化业态发展,确保利用方式与建筑的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二是明确改造要求。细化了对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要求,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安全。三是给予政策支持。为提升活化利用效果,明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建筑密度、建筑间距、项目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为历史建筑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激励。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层面出台专门保护历史建筑的规章既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更是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构建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传承弘扬齐鲁文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山东省司法厅将积极配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同时,保护历史建筑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刘振远表示。


编辑:马婉君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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