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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5-10-24 10:32:15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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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2025年以来,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为民服务理念,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推进服务型、说理式执法实践,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10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部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某酒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案

  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前台放置展板,其上写明“五星好评+文字,延时退房一小时,赠送矿泉水2瓶”,该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将“五星好评”摆放展板撤除,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大同市新荣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年报案

  2025年7月10日,大同市新荣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发现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当事人2024年期间正常经营,但在2025年6月30日前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进行年度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大同市云州区某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10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发馆在其美团账号发布“头皮冻干粉抗衰护理”团购方案,其中“抗衰”二字误导举报人。

  经核查,当事人于3月4日在网站上发布该广告,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及服务有抗衰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极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灵石县某口腔诊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案

  2025年1月8日,灵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口腔检查”团购优惠套餐,只标明了优惠券的可使用时间(周一至周日全天可用,购买后90天内有效),未显著标明团购优惠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下架该套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高平市某蔬菜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11月1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用的电子秤1台(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用于贸易结算,无检定合格标识,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该计量器具较少,现场检测电子秤读数准确,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为初次违法,改正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尖草坪区某贸易公司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案

  2024年12月6日,太原市尖草坪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某贸易公司生产的白酒(封醇云蘭花二十42度)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白酒封醇云蘭花二十42度(商品条码6973419931484),封醇王珍藏老窖42度黑瓷/红瓷(商品条码6973419931569),货值金额75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两种商品条码有效证书(两个条码实际为其他企业发布),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已提供出产品检验报告、被委托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到相关投诉后,及时下架并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七、襄垣县某商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2024年11月29日,襄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襄垣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案件相关材料,对某商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被查获烟草为其儿子经营商店所有,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儿子患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无法正常经营,于2024年11月初将剩余烟草转移至当事人店内保存。截至2024年11月21日被查获,卖出的烟草均为当事人儿子的朋友所购,并未摆放在柜台上公开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八、忻州市忻府区某婚介中心在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1月18日,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婚介中心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婚介协议书内容有“缴费后一经服务开始,不予退费、甲方一经答应与第三方见面应当准时赴约,累计三次不准时赴约或一次失约,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修改合同,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见面后就已提供信息及服务,已履行合同条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九、临汾市尧都区某培训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案

  2024年11月7日,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转办函,对某培训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收费场所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未对收费项目及明细进行长期公示,仅在招生期间于楼梯口位置临时张贴收费明细和项目。当事人收费票据与收入明细账显示,当事人收费标准(1000元/生)与实际收费情况一致,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柳林县某水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2025年1月23日,柳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DBJ25141100105130057ZX),显示某水果批发部于2025年1月8日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从吕梁市离石区某批发部购进该批次芒果,共33斤,除抽检芒果(4斤)外,均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销售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吕梁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泽州县某卫浴店销售不合格坐便器案

  2024年12月26日,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对某卫浴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坐便器手动调节项不符合规定,涉案坐便器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从郑州郑东新区某经营部购进,共购进3套,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未销售的2套退回,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阳泉市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阳泉市某公司销售过期挂面。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临门秒惠家劲爽挂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确已过期。过期挂面共计10袋,进价为5元/袋,销售价为5.5元/袋,货值金额总计55元,过期后该批次挂面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过期商品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且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垣曲县某便利店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2025年3月25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便利店销售的有机菜花包装上没有任何有机食品认证及图形,也没有可追溯查询有机食品的身份码。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购进了该批花菜3斤。当事人称大家口头上都把这种花菜称为有机花菜,他一直以为这种花菜的名字就叫做有机花菜,并不知道“有机”两个字需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事后已将美团外卖平台上的“有机花菜”全部下架,并且将店内销售的“有机花菜”更名为“散花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标注“有机”字样,并且在案后立即下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花菜金额较小(9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朔州市某电竞酒店海天海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5年5月13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朔州市经济开发区某电竞酒店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39台电竞计算机是从太原市购买CPU、散热器、主板、内存、显卡、电源、显示器等进行组装的,声称不知道组装完后要经认证才能使用。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规定的认证产品,是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对电竞电脑进行单独收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申请完成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赵秋生)

编辑:宁晋环
审核: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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