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9月1日,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适用范围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平台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
登记要求:登记机构需基于全省统一登记平台开展工作,负责登记受理、审核、公示等业务,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登记主体应如实提交主体信息,确保登记数据资源来源合法、内容合规,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
登记实施:登记范围包括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等。登记类型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也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和所需材料。
登记程序: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进行。登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等工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同时,对异议处理也做出了规定。
登记管理: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可在期满前60日内续展。登记主体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登记机构可撤销登记。存在未完成目录编制工作等情形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监督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登记机构应保障登记服务合规公正。对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取消资格等管理措施。
附则:各省辖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制定工作规则并报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本细则由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政务数据管理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dsjjsjzyc@163.com。
附件1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意见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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