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7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压力容器)。
案例1: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案
2024年12月24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并将线索移交处理。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期间(充装许可证过期未换发期间),非法充装LNG31车(552.9吨)和液氨15车(378.05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调取充装记录及多次询问,确认违法事实。经核算,LNG部分违法所得为85450.7元。鉴于该案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且涉案金额较大,为起到警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及相关裁量规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2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5450.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侯某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1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小店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侯某使用一辆无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及手续)临时储存LNG液化天然气9.71吨。经查,该车辆系2023年购入的报废挂车,当事人因另一辆合法罐车故障,擅自将LNG转移至未经检验的报废车辆内暂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规定。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及调取车辆证件等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涉案LNG已由多部门联合安全转移。2025年1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以“紧急避险”“经济困难”为由进行申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明。经复核,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其行为不具备免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裁量规则,按一般处罚标准,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8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
案例3:某煤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5年3月13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煤业有限公司副井空压机房2台在用压力容器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经查,该设备自2013年安装后曾停用,2024年6月重启使用但未检验,当日被责令停用。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仍在使用其中1台压力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取设备档案及询问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当事人虽制定应急预案并采购新设备整改,但拒不执行停用指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既整改配合(从轻情节)又拒不停止违法(从重情节),依法按“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充装LNG气瓶案
2025年4月3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能源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未按要求建立和使用气瓶追溯系统,部分车辆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缺失。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2025年年度检查报告,直至4月12日才完成补检并提交报告。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检查充装记录及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了当事人存在数据丢失、系统故障以及未按规定登记检查记录的问题。当事人解释称,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因故障导致数据丢失,后于4月7日修复并重新联网,但因调试阶段数据上传不完整,部分记录缺失。此外,个别车辆因无充装登记证而未作检查记录。针对以上问题,当事人积极整改,修复了追溯系统,补充了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并补交了年度检查报告。当事人因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无相关投诉及历史处罚记录,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5年1月2日,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2024年11月22日充装的14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信息上传至“晋中气瓶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查,该公司虽进行了纸质记录但未履行信息上传义务,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
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取充装记录及询问法定代表人,确认了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危害较小,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元。
案例6:某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案
2024年7月1日,曲沃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无证经营LNG充装业务。7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气站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18天内擅自为73辆社会车辆充装LNG共17.97吨(违法所得78166.26元),且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查封设备并立案调查。
曲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货车司机、调取财务记录等,确认无证充装事实及违法所得。当事人虽配合调查且经营时间短、未造成危害,但其行为同时触犯无证充装和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两项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结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166.26元、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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