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共同制定了《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促进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规范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资金。《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一是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对经省政府同意开展创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及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00万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500万元。
二是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奖励额度再上浮30%;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三是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是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对达到省级中小企业园标准、亩均吸纳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培育企业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中小企业园区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奖励,引导、支持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区。每年支持10-15个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园区支持资金额度300-500万元。
五是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宣贯、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管理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各类经贸交流合作、构建完善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支持民营经济领域举办的各类培训、全省民营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以及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编制、法律咨询、环境评估、市场开拓、分析研究、评审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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