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