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7月3日电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有效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通知》围绕债券违约制度框架的统一构建展开,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进行具体说明。
《通知》指出,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债券发行人应积极履行清偿责任,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债券发行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并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通知》要求,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相关部门将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受托管理人应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
若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对出现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