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八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应当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第二章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规范合格投资者标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管理、风险申明、投资者承诺、信托文件签署、份额转让、产品终止清算等管理环节。第三章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从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以及信托产品的销售、财产托管、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信托公司报告要求、监督检查、问责处罚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相关定义、制度解释、施行安排等。
《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符合资产管理本质。信托公司应当坚持为投资者最大合法利益服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做好适当性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产托管、净值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二是坚持私募定位。信托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人数不超过200人。三是严格投资者标准。在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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