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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2025-12-12 15:03:32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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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韩鹏飞)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土壤”,而涉企行政执法则是滋养这片土壤的“雨露”——执法规范则市场兴,执法任性则市场衰。近日,聚焦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旨在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入公众视野,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新阶段,为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在2025年9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一次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同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司法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推动31个省(区、市)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创新监督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涉企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公信力,一头系着企业生存发展。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总体呈现规范有序的良好态势,但在个别领域仍存在“任性检查”“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有的执法部门权责边界模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随意设限;有的执法人员缺乏规范意识,滥用自由裁量权,让企业不堪其扰;有的地方重处罚轻服务,忽视执法的引导教育功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更挫伤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成为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痛点”。

  针对这些顽瘴痼疾,《条例》立足“长效系统施治”理念,构建起从个案纠偏到类案规范、从问题整治到机制完善的全链条治理体系。2024年10月,司法部组织了中期评估和专项监督,督促各地各部门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同时,指导监督各地行政执法机关科学编制执法事项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的部署应用和大数据的分析预警,实现对行政执法的全程在线监督。

  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是《条例》的核心亮点。《条例》明确监督覆盖行政执法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既包括对执法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也涵盖对执法实体公正性的审查;既规范传统线下执法行为,也针对“互联网+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建立监督规则。在监督方式上,《条例》整合行政复议、执法督察、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建立“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的立体化监督网络,实现“执法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条例》让监督有了明确依据,监督部门既能对违法执法行为“亮剑”,也能为规范执法行为“护航”,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厘清权责边界、压实执法责任,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关键抓手。《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定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多头执法。针对滥用职权、任性执法等行为,《条例》设立了严格的追责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情形、程序和后果,形成“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闭环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容错纠错”与“严肃追责”相结合,既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履职,又坚决遏制执法乱象,让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条例》的制定实施,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有企业负责人表示,过去最怕“人情执法”“随意检查”,企业花在应对不合规执法上的精力是一种“沉没成本”不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任何效益。近年来,随着我国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地,以及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的举措,让企业安心发展信心不断增强,相信今后执法会更规范、更透明,民营企业可以更安心地搞创新、谋发展。在基层执法队伍中,《条例》也将成为规范执法行为的“指南针”。从行政执法一线实践者的角度看,个别领域监督规则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有时会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权责不清导致工作要么不敢干,要么乱作为。随着监督规则和责任划分更为明晰完善,执法工作人员执法更有底气、更具公信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的推进,彰显了我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行政权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相信随着《条例》的正式出台和全面实施,个别领域的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权力运行将更加规范有序,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力保障,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发展预期,让营商环境的“土壤”更加肥沃,让市场经济的“幼苗”茁壮成长。

编辑:韩鹏飞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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