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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两部法规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2-02 16:19:50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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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11月28日,甘肃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会上,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润莉介绍,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开发区条例》,这两部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实施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实施的原则,强调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二是明确了政府、监察、司法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职责,并对人大监督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作出规定。

  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一是对市场平等准入作出规定,从不得设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阻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门槛,常态化开展涉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壁垒排查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二是对平等享受政策作了强调,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作出规范。三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提出总体要求,规范了银行授信证明和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内容。

  注重投资融资促进。一是结合省情实际明确了产业扶持相关内容,对民营经济组织产业扶持方向、扶持重点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作出规定。二是针对民营经济组织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细化金融支持服务具体措施,重点对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担保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注重加强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相关内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平台、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和相关标准制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作出规定。

  明确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要求。一是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对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风险防控作出规范。二是将甘肃省近年来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规范,对政企沟通制度作了规范。三是立足甘肃省产业发展实际,对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协作发展作出规定。四是落实政府人才保障职责,对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人才激励、技术入股、项目分红等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作出规范。五是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信用修复、涉企检查等作了完善。

  强调合法权益保护。一是对上位法规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和刚性约束予以强调。二是规范账款支付行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延迟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禁止性规定予以强化。

  《甘肃省开发区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开发区法律地位。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开发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甘肃省此次制定出台开发区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条例制定过程中针对开发区和政府权责不清的问题,结合甘肃省实际,明晰了区政关系,一是规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二是激发开发区内生动力,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管委会+公司”的运营模式,并对开发区选人用人和薪酬制度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对开发区控制债务规模,防止新增隐性债务作了原则性规范。四是确立开发区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机制,推动开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范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是明确开发区进退机制,对开发区的设立调整、转型优化以及退出进行规范。二是强化开发区建设要素保障,对提升开发区土地、水、电、气、热等的服务保障水平作了规范。三是明确开发区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提升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

  强化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一是规范开发区产业布局,引导开发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主导产业,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二是突出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市场需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高水平服务。三是提升开发区区域交流能力,支持开发区承接中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和加强国际合作。四是突出开发区产业提质增效,对开发区专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作出规定。

  聚焦服务保障能力提升。一是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创新招商引资模式。二是优化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结合甘肃省开发区发展情况不尽相同的实际,规定中小开发区依托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规定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便利。

编辑:韩鹏飞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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