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0月19日电 聚焦“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刻理解和把握新质生产力的理论价值与实践要求”主题,中宏论坛第七十八场在线研讨会于10月19日下午圆满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陈强远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陈强远的发言:
本人主要从事科技创新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借这个机会,今天就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话题,从理论、现状、对策这三个方面,与各位专家分享几点心得。
第一点心得,是为何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更是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202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提出:“加强普惠激励政策供给,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导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企业研发项目按程序上升为国家项目,鼓励企业牵头国家科技任务,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总体而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党中央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内在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践行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导向、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新时代我国科技事业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
首先,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科技事业发展根本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在领导科技事业发展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科技发展依靠人民、科技发展为了人民、科技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彰显了科技事业的人民性这一根本价值取向。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对市场需求反应最灵敏、场景痛点把握最全面,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产业创新以满足人民需求的愿望最强烈。因此,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可以推动企业将创新资源与人民需求有机结合,更好体现我们党科技事业的人民性。
其次,这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题中之义。“十五五”期间,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高技术领域成为国际竞争最前沿和主战场,深刻重塑全球秩序和发展格局,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迫切需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更贴近需求、更具实用性、更有强动力,由技术向产品产业的转化应用更快。因此,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利于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主动权。
最后,这是科技创新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由之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了新形势新要求:一是科学与技术的边界正在快速消融,基础科学的商业化回馈速度和回报率大幅提高;二是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的“重资产化”特征和数据作为创新要素的重要性凸显;三是需求导向的产业科技创新组织模式成为主流,传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线性模式开始转向需求驱动的非线性模式。因此,作为市场资源配置主体、市场需求核心载体和数据资源集聚中台的企业,有动力、有能力成为科技创新主体。
第二点心得,是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落实得怎么样。现阶段,企业已成为研发投入“主力军”。根据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15年我国各类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为10881.3亿元,占全社会R&D经费的76.8%;2025年企业R&D经费增至30394.4亿元,约为2015年的2.8倍,占全社会R&D经费比重达到77.4%,连续四年稳定在77%以上。财政资金在研发投入中的相对比重下降,作用逐步由“出资者”转向“引导者”。同时,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已逐步形成经费、财税、金融、转化等支持政策“组合发力”的格局。近年来,联合基金、链主制、揭榜挂帅、赛马制、创新联合体等新型组织方式陆续推开,项目组织方式从“政府出题”向“企业出题”探索,用户评价和市场检验也逐步引入成果评价。
总体来看,尽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已写入法律和政策,企业在国家科技任务中的角色开始向“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拓展,出题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创新联合体等组织方式陆续推行,为企业参与出题提供了新渠道,但多以专项或地方试点形式运行。从地方试点看,地方揭榜挂帅的主体中高校院所占比较高,企业作为出题主体的比重仍然偏低,企业需求从“出题”到“答题”的链条尚未完全打通。其次,企业在项目中以参与为主、牵头为辅。从国家科技奖励情况看,高校仍是国家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力量。据教育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校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
第三点心得,是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应如何强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第(四)条专门部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明确提出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将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企业研发项目按程序上升为国家项目、鼓励企业牵头国家科技任务、建立用户考核评价成果机制等一系列重要举措,从投入、立项、攻关、评价等多个环节系统性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总体来看,《意见》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上,举措更具体、更有操作性。在具体落实细则中,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企业做好“出题人”角色,建立“出资即出题”的需求生成机制。首先,重点研发计划产业类重点专项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指南方向实行“企业联合出资方向”,由至少覆盖产业链上下游两个环节或包含1家中小企业的企业联合提出。企业现金出资不低于该方向中央财政经费的50%,入选方向不再进行立项必要性论证,只开展合规性和技术可行性审查。其次,赋予出资企业与出资相匹配的决策权,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在指南编制和立项评审中获得席位。再次,制定企业重大科技项目认定办法,对企业自筹比例高、属于产业关键共性方向、愿意接受里程碑管理和成果扩散义务的重大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中央财政可给予少量资助或只赋予项目身份,在人才评价、研发准备金、首台(套)保险补偿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国家计划项目同等待遇。
二是企业做好“答题人”角色,降低企业牵头承担国家任务的门槛。首先,建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中小企业创新研究专项”,经费从各产业主管部门现有重点专项预算中单列统筹,不新增财政支出总规模。其次,中小企业和成立不满5年的企业牵头的产业化项目可选择里程碑拨款。再次,推广“拨投结合”,允许牵头企业将不超过50%的中央财政资金设为可转股资金,企业获得一定规模市场化融资或营收达到约定标准后按市场估值转股,退出收益回流专项滚动使用,项目失败且符合免责情形的不转股、不追偿。最后,将国家科技计划任务书作为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和科技创新再贷款的增信依据,缓解企业落实配套资金的压力。
三是企业做好“阅卷人”角色,构建“用户验证+市场检验”的评价机制。首先,产业化示范类项目立项时须有至少1家非关联下游用户签署应用验证协议,约定验证场景、验证指标、验证期限和意向采购量,验收时由用户出具验证报告,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核心依据。其次,衔接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成果属于能源、交通、医疗、通信等公共采购领域的,可直接进入“首购”阶段,打通“国家计划研发-公共部门首购-市场推广应用”的通道。最后,将下游用户和同行企业纳入验收后5年追踪评价主体,用户对成果的使用评价作为后续立项和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市场检验弥补专家判断的不足,真正做到“以应用考核技术、以市场考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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