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5月20日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聚焦“法治护航 协同发力——纵深推进‘十五五’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中宏论坛第七十三场在线研讨会于5月20日下午圆满召开。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朱崇坤应邀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朱崇坤的发言: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民营经济基础性法律,核心作用是通过平等赋权、融资纾困、权益兜底、创新激励四大支柱稳定民企预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下从促进作用、司法适用问题、完善路径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的核心促进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平等、公平、透明、可预期”为核心,从顶层设计到实操层面全方位赋能民营经济,关键作用如下:
确立平等法律地位,破除制度性歧视。一是明确定位。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民营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高质量发展重要基础”,从法治层面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和预期。二是贯穿平等原则。全文26处使用“平等”“公平”“同等”表述,明确市场准入、要素使用、公共服务、法律保护等领域国企民企一视同仁。三是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领域,民企可依法平等进入,禁止设置隐性壁垒、资质歧视或门槛差异。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降低经营成本。一是在金融机构义务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解决基层“不敢贷”问题;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拓宽担保渠道。二是在直接融资支持方面,明确民企平等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发行股票、债券等,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三是账款清欠方面,强制国家机关、国企及时支付民企账款,禁止以内部流程、审计为由拖欠,缓解现金流压力。
强化权益保护,筑牢司法与行政兜底。一是财产权保护方面,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与个人财产、涉案与非涉案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推行“活封活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二是禁止刑事干预经济纠纷。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不得将合同纠纷、融资行为错误认定为诈骗、非法集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三是畅通救济渠道。民企对强制措施、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控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办案。
支持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一是创新资源平等获取。支持民企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平等使用科研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二是知识产权强保护。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与应对指导,降低创新风险。三是新领域准入方面,鼓励民企参与数字经济、绿色低碳、未来产业等新赛道,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在服务保障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推行“一网通办”,建立涉企服务“一站式”平台,减少审批时限与环节。二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清理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壁垒设置等政策,保障民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
二是司法实践适用中的突出问题。结合本人法务实践,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仍面临一些突出课题:一是原则性条款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二是配套司法解释与地方性细则待完善;三是维权成本高、救济渠道有待强化等。
三是完善司法适用的路径建议。“十五五”期间,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须着力加强司法适用路径的配套完善:一是加快配套规则制定。最高法、最高检尽快出台民刑交叉、财产执行、平等权纠纷等专项司法解释,细化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责任承担;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负面清单与禁止行为。二是统一民刑案件裁判标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禁将正常经营、融资行为刑事化,建立涉企案件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查封审查三重机制。三是降低维权成本、畅通救济渠道。推行涉企纠纷快速审理、简易程序、先行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完善申诉再审绿色通道、异地再审、提审机制,提高纠错效率;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办案。四是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纳入法官、检察官、警官培训必修内容,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建立涉企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将“平等保护、审慎强制措施、纠错成效”纳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顶层法治保障,“十五五”期间,仍需进一步完善制约司法适用的落地路径,唯有通过细化规则、统一标准、强化监督、转变理念,才能真正让民企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充分释放民营经济活力,推进中国经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