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首批5个国家公园。首批国家公园整合优化120余个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推动跨省份、跨区域统筹管理:大熊猫国家公园跨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跨越吉林、黑龙江两省,三江源国家公园覆盖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大源头区域,实现源头区域整体保护。五年来,中国特色国家公园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实现对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整体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园法》将五年来国家公园建设的成熟经验和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标志着国家公园建设转向法治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治理阶段,为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和施行,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以法治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维护生态安全,同时坚持全民公益性,统筹生态保护、民生改善与绿色发展,使我国自然保护法治基础更为完备,对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全球自然保护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国家公园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构建了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填补了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空白。同时,《国家公园法》确立了以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基础的分区管理、一体化系统保护的制度,规定了社区共建共享的法律机制。这样,《国家公园法》将改革试点的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国家公园法治化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我国国家公园法治体系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基本原则方面,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将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写入法律,同时强调统筹保护和发展,追求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国家公园法》第二条将国家公园界定为“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在符合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而并非绝对无人的禁区。二是在管理体制方面,通过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破解多头治理难题。《国家公园法》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园区保护、行政执法等;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同时,《国家公园法》还专门设置跨区域协同治理与协同立法机制。三是在保护模式方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分区管理。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不再按单一资源要素进行碎片化保护。根据《国家公园法》,我国实行“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理制度,差异化地设定活动规则,实现精准分级保护,兼顾严格保护与有限、规范的生态体验活动。四是在治理机制方面,《国家公园法》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多元共治机制。
《国家公园法》确立了关于国家公园管理的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解决国家公园保护的一般性问题;而地方立法与“一园一策”,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因地制宜地实现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跨省的国家公园来说,省际协同立法是特别关键、特别重要的措施。同时,跨区域执法、巡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机制建设,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国家公园法》的目标。而对于不跨省的国家公园,则更加重视基于省级立法来统筹流域区域管理和多部门协同。对于不同的国家公园,对人为活动的管理不搞“一刀切”,依托于地方立法细化分区活动规定,在地役权、生态补偿、人兽冲突解决等方面分类施策,从而实现统一法治框架下的精细化、差异化管护。
同时,《国家公园法》第四条把“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确立为法定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的原则。这表明,在这三者之中,生态保护是前提,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推动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因此,就需要通过分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筑牢生态底线;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绿色发展的边界;以社区共建共享、生态补偿等制度保障原有居民的权益。同时,依托地方“一园一策”等措施,形成适应不同国家公园保护需要的规范体系,从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保护、发展、民生协同共进。(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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