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位势的关键抓手。当前,我国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主体日趋多元,面临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挑战日益复杂,对涉外法律服务和海外利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不过在法规层级、监管效能及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结构性短板,制约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质量与效益,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潜在风险挑战。为了突破对外投资发展瓶颈,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规定》这一专门行政法规的颁布,我国对外投资治理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与系统化发展的新阶段。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层级全面提升,夯实国家治理制度根基。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多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存在约束力有限、制度碎片化等问题。《规定》的出台,促使对外投资领域向高位阶提升,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一是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明确将境内企业、各类组织及居民个人统一纳入适用范围,并对港澳台地区投资参照执行,进一步理顺境内外投资管理体制。二是固化成熟政策经验,增强制度的规范性、稳定性与透明度,减少政策不确定性。三是构建系统治理架构。通过衔接对外关系、对外贸易及国家安全等领域法律,确立权责清晰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管体系,为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规定》通过提升立法层级、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并强化法律衔接,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跨国经营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预期和法治保障。
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新形势下,外部环境深刻变化,地缘政治风险上升,我国对外投资面临合规、安全、舆情等多重挑战。《规定》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在简政放权、便利化的同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形成全周期、可追溯、可问责的监管闭环。一是实施动态分类调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二是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实质性审查,筑牢国家安全屏障。三是强化合规穿透监管。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人员培训等方式规避出口管制与数据安全监管。四是严明法律责任。设定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处分资产及市场禁入等阶梯式处罚措施,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确立权责一致监管导向。全链条监管机制的建立,实现从投资前目录引导、投资中安全审查、投资后合规检查到违法责任追究的闭环管理,在保障对外投资活力的同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安全利益。
强化权益制度供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主力军,也是推动资本跨境流动、实现全球资源配置的核心引擎。《规定》在优化管理服务、保护海外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旨在降低市场准入壁垒、化解跨境经营风险、增强企业“走出去”信心与能力。一是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依法保障对外投资自主权、决策权及收益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贸促等资源,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网络,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支撑。三是构建海外利益立体保护网。系统建立涵盖风险监测预警、领事保护与协助、国际执法合作及对等反制措施的全链条保障机制,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企业和公民海外正当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规定》彰显了国家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决心,有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对外投资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为新发展阶段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贯彻落实《规定》,需加快配套规章与实施细则制定,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应以此施行为契机,进一步统筹对外投资促进、规范管理、服务保障与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推动我国从“投资大国”向“投资强国”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复杂网络下国际制裁对海外投资的冲击及中国应对研究”[24BGJ035]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分别是:王智新,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景琦,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张璐璐,河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王钰硕,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邢双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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