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社会
  • 股票
  • 信用
  • 视频
  • 图片
  • 品牌
  • 发改动态
  • 中宏研究
  • 营商环境
  • 新质生产力
logo 研究报告
  • 中宏网首页 >
  • 中宏研究 >
  • 研究报告 >
  • 正文

以制度创新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谱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篇章

——深入学习贯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05-27 14:30:53 中宏网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然活跃在生产建设一线,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为这一日益庞大的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权益保障,不仅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一、积极回应时代之问,破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局的制度创新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一个深层次的法治困境:按照传统劳动法理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被排除在劳动法的全面保护之外。这一法律身份认定的“二元壁垒”,在实践中衍生出一系列突出问题——超龄劳动者同工难以同酬、休息休假权利难以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难以落实,尤其是工伤保障存在制度盲区等。

  应当看到,这一困境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我国劳动法体系建立之初,超龄就业现象尚不普遍,立法者难以预见今天如此大规模的“银发劳动大军”。然而,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暂行规定》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时代课题的有力回应。它没有囿于传统法律概念的教条束缚,而是从现实出发,基于“提供劳动”这一基本事实,直接确立了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从“身份认定优先”到“权益保障优先”的范式转换,打破了长期以来“先定劳动关系、再给劳动保障”的思维定式,展现了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务实品格与创新勇气。

  二、切实筑牢制度之基,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四梁八柱”

  《暂行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超龄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起一套权责清晰、务实管用的制度框架。

  夯实权益保障,守住公平底线。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核心的经济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的书面用工协议,必须载明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这一规定为超龄劳动者领取合法报酬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从根本上杜绝了“同工不同酬”“超龄即廉价”等不公平现象。

  强化工时保护,彰显人文关怀。超龄劳动者在体力、精力上与适龄劳动者存在客观差异,劳动保护应当体现特殊关爱。《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意愿,又防止了“超时劳动”“强行加班”等现象,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充分尊重。

  织密安全之网,消除工伤盲区。过去,由于缺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者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自担风险、企业也面临巨额赔偿,形成了“双输”局面。《暂行规定》实现了一项关键突破——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进行制度性“解绑”,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将依法享受与适龄劳动者同等的工伤医疗、伤残津贴、工亡补助等待遇。这一创新举措,彻底消除了超龄就业的最大风险隐患,为“老有所为”筑起了坚实的安全屏障。

  畅通救济渠道,保障权利落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权利的实现需要救济。《暂行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开辟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明确人社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追责。这一程序设计,打破了以往超龄劳动者“仲裁不受理、法院难立案”的困局,让纸面上的权利真正变为现实中可以主张、可以救济的“硬权益”。

  三、充分彰显法治之进,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中国探索

  《暂行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问题,更在于它为中国特色劳动法治建设开辟了新的理论视野和实践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体系呈现出“二元结构”:一方是受全面保护的“标准劳动关系”,另一方是几乎不受保护的“民事劳务关系”。然而,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元,大量劳动者处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灵活就业人员、平台从业者、超龄劳动者等群体,既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又实实在在承受着劳动过程中的风险与压力,亟待建立健全相关权益保护机制。

  《暂行规定》通过创设“超龄劳动者”这一独立的用工类型,并为其量身定制专门的权益保障标准,实际上是在传统“二分法”框架之外,开辟了一条“第三路径”。这是一种务实的、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不急于在法律身份认定上进行“非此即彼”的切割,而是直接从权益保障出发,针对特定群体的实际需求,给予精准的制度供给。这一立法思路,对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借鉴价值,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劳动三分法”体系探索了可行路径。

  四、主动把握时代之机,以制度落地助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制度的出台只是第一步,更艰巨的任务在于落实。《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以此为契机,凝聚共识、协同发力,确保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要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让广大超龄劳动者知晓自身权利、懂得如何维权,让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法律义务、明确行为底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超龄劳动者、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无缝衔接。《暂行规定》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税务、医保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工伤认定程序、争议处理规则、社保衔接办法等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形成制度合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法问责。劳动监察部门要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拖欠劳动报酬、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禁忌劳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超龄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共治格局。

  总而言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超龄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用辛勤劳动为家庭创造幸福、为社会贡献价值,理应享有公平、体面、有尊严的劳动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历史性突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劳动者的深切关怀,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持续深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劳动法治体系,让每一位愿意劳动、能够劳动的老年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实现自身价值,让“老有所为”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亮丽底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起更加磅礴的奋进力量。(作者:杨宜勇,中宏观察家、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高级顾问专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原所长)

编辑:王镜榕
审核:蔡旭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为您推荐

  • 微信
  • 微博
  • 手机中宏网

相关推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23001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2167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6049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字第10250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24〕3391-167号

关于我们 中宏网动态 广告服务 中宏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30128号-1 举报电话:010-63359623

Copyright © 2016-2026 by www.zhonghong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