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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业务新规出台,监管强化赋能体系规范

2025-12-17 13:58:17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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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模式,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健康发展。《办法》明确托管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托管职责、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内容,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从合同约定、标准分散的粗放扩张阶段,正式迈入“规范透明”的高质量发展新纪元。

  强化监管依据,明确业务范围和责任边界。《办法》作为首部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文件,将原有约定责任体系上升为法定责任体系,以规章制度和上位法增强制度约束力。《办法》首次界定了托管业务的性质,明确了托管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财产保管和有关服务,规定托管财产和银行自有财产、托管财产之间相互独立,不纳入银行清算财产范围,从法律层面确保了资产安全。此外,《办法》系统列举了托管服务的具体托管服务内容,并明确13项不属于托管职责的情形,强调商业银行应“不刚兑、不兜底、不决策”。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准入要求和内部控制。《办法》要求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最终职责,并制定完备的运营管理制度,强调应急预案制定,防范风险转化。产品准入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制定准入标准,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实施产品资质审查,切实做好准入管理和定期评估,并对托管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提出技术与安全要求,提升托管业务的数据保护和系统对接能力。而针对风险管理和控制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严格要求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系统等方面的一系列隔离,有效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构建闭环监督管理,落实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为监管主体、以分级处罚为监管措施、以持续监督和报告为监管要求的监管体系,同时引入银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共同完成托管业务市场秩序的维护。《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可依法责令不符合资质、能力或审慎性要求的商业银行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督管理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或危及稳健运行的行为可依法采取升格监管措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则适用于其他法律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出现重大事项或者产品管理人存在特定违规情形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长期依赖各类资管产品规章、“一事一议”的局面,首次形成全行业统一的托管业务监管规则,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提升了监管的系统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是应对市场发展深层次矛盾、补齐关键制度短板的必然之举,也将成为中国金融市场行稳致远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石。(作者:何青,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张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新发展格局下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汇率风险敞口研究”[项目编号:7247314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王镜榕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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