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相关制度设计,一方面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另一方面也落后于客观实践,不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监管指引。
《管理试行办法》共6章3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落实改革要求。首先明确了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对于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企业的财务指标或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其次建立了负面清单等制度。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规定不得赴境外发行上市。再次明确了备案要求。规定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报送有关材料,并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及备案材料等要求。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协同。首先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其次健全了监管手段、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对相关违法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于未经备案擅自境外发行上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处罚和纳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予以追责,具体包括罚款、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等。再次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按照对等互惠原则,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跨境调查取证要求,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增强制度包容性,深化对外开放。首先放宽了发行对象限制。在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特定情形下,允许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时可以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其次明确“全流通”安排。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允许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在备案后,依法将上述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再次放宽了币种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通过人民币募集资金、分红派息,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助力人民币国际化。
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明确指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23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整体而言,本次证监会的《管理试行办法》体现了强化监管全覆盖、落实“放管服”改革以及深化对外开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贯彻了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的精神。【作者:何青,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动建立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研究”[20ZDA05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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