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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

2022-06-23 14:25:19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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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审。修正案提出,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即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也称为“避风港”规则,最早来自于欧美国家的证券等市场制度。在垄断协议中设置的“安全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豁免制度。

  现行反垄断法的第二章,关于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法律框架,第十五条还特别列举了法定可以豁免的情形。本次草案新增的“安全港”制度,是从市场份额角度来考量,未达到相应市场份额标准的协议当事方,有可能根据相关规定被豁免。

  其原因在于,相关市场纷繁复杂,垄断协议的形成也非常复杂,也有可能没有达到必然在相关市场产生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一个小微企业,虽然与其他经营者达成了一个协议,但是由于其自身体量较小,对于中国市场的影响力较低,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方面对于涉事企业可能不尽合理,一方面可能有违当初立法意愿,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国严重紧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欧盟也都有关于垄断协议的“安全港”相关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不同,各个产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线上和线下市场集中度难易程度和变化速度也差别很大,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又要与国际接轨等,因此要规定一个适用于普遍适用于各种行业和经营模式的市场竞争评估方式,非常困难。所以通过法律授予国务院执法机构订立安全港相关市场份额标准,有利于我国自身市场建设,有利于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

  在修法的过程中,关于“安全港”制度,一度也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次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建议将前述安全港规则限定于适用纵向垄断协议,即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安全港规则有助于解决此前司法与执法领域对于垄断协议是否必须证明限制竞争的争议,避免了司法与执法机关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构成违法的争议。

  安全港规则能够为中小企业避免反垄断法罚则规定的巨额罚款带来的过度冲击,让中小企业在保证竞争的前提下,尽快发展壮大。

  安全港规则可以优化配置我国比较紧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资源。目前,反垄断执法职能只有国家级与省级,市级以下没有反垄断执法权。而我国幅员辽阔,市场体量庞大,已不能适应繁重的反垄断执法任务。新法有利于集中资源,办好大案要案。(作者:王宏亮,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

编辑:王镜榕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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