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拉开了中国碳市场减排大幕。从最初仅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到今年覆盖范围扩大到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超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80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60%以上。经过四年的探索,全国碳市场在制度建设、配额分配、交易体系等方面初步建立框架,而在面对覆盖范围需进一步扩容、价格信号有待提升、金融功能需充分发挥等关键点,未来还有望释放更多活力。
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5日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有序扩大覆盖行业范围,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并将“碳质押融资”“碳回购”“碳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等纳入顶层设计,这意味着碳市场正在由单一的履约工具,迈向与金融体系深度融合的新发展阶段。
如何构建中国碳金融创新特色路径。碳市场的产品创新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在保持碳市场减排硬约束的同时,推动碳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应用,既盘活碳资产、增强市场活力,又防范“漂绿”与金融风险。《意见》提出,要在全国碳市场框架下,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有助于我国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碳金融创新路径。因此,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发展路径,将是未来几年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之一。
首先,《意见》强调要建立“碳质押融资”“碳回购”等政策制度。这意味着碳排放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不再只是履约工具,而将正式被纳入金融活动范畴,成为可以盘活和利用的重要资产类别,通过政策框架明确“碳质押融资”“碳回购”的规范性,碳市场的资产属性得到强化,也为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奠定了制度基础。
其次,从《意见》中可以看出,企业将进一步拓展碳资产管理渠道。在碳市场逐步扩展覆盖范围、参与主体日益多元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不仅仅是履约需求,还包括如何管理和优化其碳资产组合。《意见》的相关表述为碳基金、碳指数、碳衍生品等新型金融服务提供了政策空间,推动形成专业化、市场化的碳资产管理产业链。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使得碳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更加清晰:在制度框架下稳步推进,在风险可控中释放市场活力。总体而言,《意见》为中国碳金融创新划定了“制度边界”和“行动路径”,为下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提供了明确依据。
碳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体系。碳金融的本质是将碳市场中形成的配额和自愿减排量转化为资产与交易工具,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金融风险。此次《意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专门对风险防范与监管体系作出了深入部署。
首先,完善市场交易风险预防预警和处置程序。通过信息透明与制度预期的稳定,避免市场因政策不确定性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对碳市场而言,配额分配方式、抵销比例等政策细节直接决定了供需格局,开展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是防范市场过度反应的第一道防线。
其次,要加强交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等行为,注重市场合规性,借鉴资本市场经验,对异常交易、价格操纵、虚假申报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和打击,确保碳金融市场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中运行。与此同时,还要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评估预警和管理制度,在碳市场中,履约是基础环节,一旦重点排放单位未能如期清缴配额,便可能引发信用风险。通过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违约主体,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
此外,尤其要加强对碳金融活动的金融监管。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为碳质押、碳回购、碳证券化等创新产品的发展提供明确约束条件,在可控风险框架下推进,并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强化监管。
展望未来,中国碳金融创新的发展应当在制度引领、市场活力与国际合作三个维度上同时推进。首先,在制度引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推动碳市场与绿色金融政策协同,使碳金融产品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预期。其次,在市场活力方面,应鼓励多层次、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发展,推动碳基金、碳指数、碳衍生品的探索应用,同时强化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防止“过度金融化”与“漂绿”。最后,在国际合作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框架下的碳市场机制新规则制定,推动方法学、标准和数据的国际互认,提升中国碳金融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总体而言,中国碳金融创新的未来路径应当是制度护航下的市场驱动,在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创新产品与机制,既服务国内“双碳”目标,也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作者:刘锦涛,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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