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 王镜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中宏观察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部副部长刘向东就相关话题接受本网专访。
中宏网记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您对本次试点的意义如何解读?
刘向东:试点主要聚焦市场主体的现实关切,解决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遇到的经营环境问题,从而更加公平高效地参与市场竞争。
一是有利于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通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等举措,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引导市场主体开展便利化的投资经营活动,也更好稳定市场预期,确实让市场主体展业经营不再受不当的行政干预和不合理僵化制度的制约。
二是有利于形成更加规范成熟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试点,为市场主体活动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包括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等,切实做到“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权益”,将市场化改革成果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化下来,让所有市场主体在更加规范成熟的制度环境下生存发展和成长壮大。
三是有利于帮助企业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探索更高标准更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味着要持续扩大开放,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提高国际竞争力。由于各地对风险的识别监管能力不同,在扩大开放中可能遇到不同程度的风险,特别是经济金融风险,如可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需要通过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通过积极对标国际高效标准,做好压力测试,如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积累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同时,通过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一流标准来改善营商规则,可以让内外资企业能在国际通行规则下开展公平竞争,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探索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既有利于我国高质量引进外资,也有利于国内企业高水平走出去,不仅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形成两个市场的高水平动态平衡,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更主动地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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