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王镜榕)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 宋才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必须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全方位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了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日前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教授就相关话题接受了本网的专访。
中宏网记者:宋教授您长期在中央民族大学工作,近年又被特聘到广西民族族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担任民族法学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还经常带队深入农村基层做社会调查研究。请您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谈谈您对新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宋才发:必须依法加强政府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控和引导。在互联网突飞猛进的新时代,国家形象已经从遥远的社会想象转变为数字形象,网络空间的国家形象从间接传播转向直接展示,不再只是国家客观物质基础的事实呈现,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以信息符号的创造和重组实现国家形象再造,不同国家的文化底藴塑造不同的国家形象。网络化和数字化拓展了人们生活的空间,网络空间正在成为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空间主权"存在的前提,也是政府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依据。当下世界上的互联网领域并不公平,世界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侵犯个人隐私、实施网络监听、窃取别人国家机密、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活动频频发生。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诸如网络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系统漏洞等,各种各样"人为的""非人为的"安全隐患,无一例外地成为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障碍。中国网络安全与高科技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存在着一个非常致命的弱点,就是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多数使用的是外国技术设备,其核心技术多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手里。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的整体安全,保障互联网大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和信息安全观,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的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网络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引领社会舆论作用,引导社会建设"风清气正、清朗洁净"的网络生态。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强调要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全面落实公安机关执法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网络承办单位、网络经营单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类型,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内容、形式、技术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强化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已成为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实属当务之急。国务院早在197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要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研究。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世界互联网,国务院随即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央政府在中国信息化的萌芽阶段,就高度重视和关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入新世纪的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开启了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新境界。仅在这个阶段就先后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填补了许多在互联网信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空白。中国改革开放40年卓越发展的辉煌成就,为网络信息发展和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必须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互联网的网络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抑或与网络有关并且网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与新型网络犯罪具有密切关系,但是二者又不能够完全等同,因为网络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比计算机犯罪更为广泛,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计算机犯罪发展的高级形式和高级形态。《网络安全法》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律,它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去散见于各种法规和章程中,有关网络空间安全的不同规定,根据实践的检验统一提炼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涉及网络安全责任主体,从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便于司法和执法机关付诸实施;二是在法律的第63条中规定了责任主体的直接后果,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与网络运营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与网络运营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当下的网络非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不仅囊括了传统的、现实的各种类型,而且包括基于网络平台"实施变异"所产生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仅有网络空间才有的新型网络非法行为。鉴于种种社会风险极高的现实状况,法学理论界呼吁立法机关专门就网络公共空间制定《网络刑法》,构建牢不可破的网络刑罚治理体系。面对网络非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损害,最高立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网络非法行为的入罪进程,不断完善网络刑事犯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要着力构建互联网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刑事犯罪打击的执法力度。
必须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预警预防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互联网网络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完善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管理等,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1)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域名服务的;(2)提供网上公共服务的;(3)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4)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除了要及时通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之外,还必须协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置。对新型互联网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置,除了打击和惩治一手之外,还需要构建新型网络犯罪预防体系,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在思想观念上,要主动适应信息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克服刑罚、惩处万能的思维定式,树立新时代开放共治共享的法治思维理念,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强化统筹协调、联通共享,建立主动预警、主动预防机制,打好互联网网络治理"打防并举、防范优先"的组合拳。在完善法规体系上,除了系统完善现有网络犯罪领域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外,要进一步改革网络犯罪定罪量刑的制度设计,尤其要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使用的整套规则。要在网络安全防范与治理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公民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以及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在综合治理机制上,要着力打造国家级网络犯罪防范中心,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提升网络犯罪防控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态势及网络犯罪风险进行研究,切实提高全社会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反网络犯罪的实际能力,提升中国在新型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