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文物科发〔202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服务国家战略、立足行业实际、聚焦社会需求制定,界定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概念、类型,明确了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规定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等。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的概念界定、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具体要求等内容。第八章监督与责任,明确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风险监管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生效时间。
《办法》以实现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权益清晰、开放有序、利用有效、安全可控为主要关注点,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科学管理提出可行、具体的要求,是指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做好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范畴。广义的文物数据包括围绕文物风险防控、保护修复、考古研究、资源管理、活化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各类数据。《办法》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为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组织的以电子方式对所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的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加工后数据、衍生数据三种类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机构。
二是明晰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权益主体。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是为实现文物永久保存、永续利用而投入国家资源组织生产的成果。《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同时,强调要通过协议约定、数据登记等方式,明确各类数据归属和各方权益,确保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全过程权责清晰。
三是实施国有文物资源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明确了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登记、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界定、管理方式、管理要求等。数据采集方面规定了采集工作方式、技术标准、工作要求等内容;数据加工方面对工作场所、管控措施、数据移交、过程文件等提出具体要求;数据存储方面规定了存储中心建设要求、管理制度等内容;数据传输方面明确了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机制;数据登记方面对登记主体开展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数据服务作出详细规定。
四是促进国有文物资源数据有序开放。《办法》第七章明确规定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将加工后数据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更好满足社会对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需求。规定了可开放和不可开放的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类型,明晰了主动公开、非营利性使用、营利性使用的应用场景和服务方式,同时对国有文物管理机构服务制度、数据信息、协议签署、数据溯源以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国有文物资源数据风险监管责任。《办法》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同时对国有文物管理机构、其他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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