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陈宜芳指出,为便于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案例1中,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其驾驶,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人民法院判令机动车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中,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后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疏于观察即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认定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案例3中,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人民法院综合事故成因和相关事实,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案例4中,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封闭工地内部倒车过程中将他人碾伤,人民法院依法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判令由交强险赔付。案例5中,人民法院依法将受害人提起的道交纠纷诉讼与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提高解纷效率,有助于管理机构便捷地行使追偿权。案例6中,当事人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等同时列为被告,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一次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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