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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

2026-04-15 16:29:20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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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健全全周期全渠道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在会上介绍,2018年以来,医保部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前已经开展了11批,包括490种药品,各地方也是普遍开展了省级或者是跨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总的来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促进药品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手段,让人民群众用上了更多性价比更好的药品,实现了药品供应的安全可及。

  施子海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见》明确的改革方向,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的原则,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特点,完善采购规则。包括优化不同种类药品采购品种遴选、投标资质、报量方式等,提高集中带量采购与临床选择的匹配度,更好地适应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优化中选结果执行和监测,促进供应、使用、结算等有序衔接。

  二是强化集采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合力,形成综合效应。对医药机构主要是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和报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的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过程中的“一刀切”,更好的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对于中选企业主要是压实中选企业质量和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对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零容忍”,严肃处置供应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企业,保障临床用药的供应稳定、质量可靠。

  三是加强对地方集采工作的指导。国家医保局鼓励各省采用“一省牵头、全国参加”的省际集采模式,统筹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则的相对统一,全面提升集采的规范化水平,减轻企业投标的事务性负担。加强对地方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指导,促进稳定临床用药、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

  施子海强调,医保部门将持续压实企业保供保质的第一责任,出现供应或者质量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规则取消中选资格,列入违规名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限制投标资格。还将持续配合药监部门强化对集采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也欢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让群众用药更安全更放心。

编辑:魏源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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