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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文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价格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

2026-03-17 15:16:45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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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

  一是支持医保基金流向基层,明确基金保障渠道,稳定基层预期。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在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总额编制结构,合理体现对基层的支持,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倾斜;完善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重点对医共体总额、绩效考核、结余留用等提出要求,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在合理规划定点资源配置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救助定点在乡镇(街道)层面至少覆盖1家基层机构。

  二是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指导基层用好价格项目政策,结合立项指南落地,鼓励基层用好上门服务费、安宁疗护费、家庭病床建床费、互联网诊查费(复诊)、中医、康复类等项目;优化基层机构价格管理,明确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分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有针对性促进分级诊疗,如对一、二级手术治疗、护理、影像检查和检验等适当缩小不同等级机构价格差距,针对部分均质化程度高的项目推进区域内价格协同。

  三是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探索适宜基层的门诊支付方式,鼓励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加强基层门诊付费与家庭医生签约联动,探索将签约居民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或家医团队;巩固提升住院按病种付费质效,动态调整分组方案,遴选适宜的基层病种,并对中医支付、病种付费核心要素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提出要求。

  四是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稳步拓展即时结算覆盖面,优化工作流程,压缩结算时限;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规范基金清算流程,有针对性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


编辑:吕丽明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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