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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羽绒服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2026-02-27 10:12:01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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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羽绒服、羊绒衫等纺织品假冒伪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重拳出击、源头治理,组织全系统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公布5起羽绒服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长坡厚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案

  2025年7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长坡厚雪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羽绒服316件、没收违法所得29.11万元和罚款33.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翻领羽绒服(蛋壳色)实施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2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1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产品检验结果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翻领羽绒服,通过网络店铺销售。2025年4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不同色(黑色和紫色)的同款翻领羽绒服执法抽检,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翻领羽绒服1105件,剩余库存316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6.36万元,违法所得29.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卓某杰伪造厂名厂址及商品信息从事羽绒服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卓某杰伪造厂名厂址及商品信息从事羽绒服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羽绒服900件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6日起,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羽绒服共9款计900件。当事人通过其控制的抖音、快手等平台店铺,以主播带货方式销售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4.9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5年6月4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羽绒服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常熟百乐马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款号为8603和8621品牌羽绒服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两款羽绒服中含绒量、绒子含量均不符合服装吊牌明示的GB/T 14272-2011执行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上述两款羽绒服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时均未对外售出,涉案货值金额8.7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达州市达川区露莎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校服案

  2025年9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达州市达川区露莎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8万元和罚款1.7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冬季校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货值金额3.56万元,违法所得0.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豪轩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5年7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豪轩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万元、罚款16.57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庐山市白鹿工业园银翔服饰厂房内办公区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库存标注品牌为“加菲哇”儿童羽绒服三批次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在标志标识、钻绒值、蓬松度、浊度、含绒量等项目上不符合《羽绒服装》GB/T14272—2021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批次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14万元,违法所得5.9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九江市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魏源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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