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制药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聚焦制药行业建设项目变化频繁的特点,优化项目环评管理方式,规范项目建成投运后发生变化的环评管理,明确了无需开展环评的情形,并规定用排污许可证承接变化后的环境管理。同时,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和大气、水、土壤、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意见》还鼓励同类项目“打捆”审批,提高管理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四、医药制造业”和“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中的药物研发机构建设项目(P3、P4生物实验室除外),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参考执行。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稿正在征求意见,已考虑相关衔接。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在优化制药项目环评管理方式上主要有三方面举措:一是明确了项目运行阶段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形。在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均未超过原环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满足变化后环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原辅料、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四个角度分别列出了无需重新开展环评的具体情形。二是鼓励位于同一产业园区内的多个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实验室级研发项目共同编制一份环评文件,在明确相应建设单位责任基础上实施“打捆”审批。三是规范多功能车间、共线生产车间、药品合同研发生产外包(CDMO)车间、中试车间类项目环评管理,对该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情况提出了要求。
《意见》主要通过三个方面保证“放得活,管得好”。一是对无需重新开展环评的变化,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方式。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主动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相关变化内容,调整后的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进行调整时,应重点关注申请调整材料的合法性,依法依规进行调整。二是对多功能车间、共线生产车间、CDMO车间、中试车间类项目首次环评提出严格要求。要求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最全污染物种类和最大排放量进行核算,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应按照最全污染物种类和最大排放量设计。三是强化制药项目各类污染物管控。加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新污染物防控,严格抗生素类项目含尘废气、抗生素菌渣处理处置要求;严格大气、水、土壤、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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