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现将山西省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十大案例予以公布,供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学习参考。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以典型案例为鉴,进一步增强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意识,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3年4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某某古城游览车营运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游览车转包、转让,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游览车转包、转让,本质是经营者之间基于市场规律的自主经营权与财产权的转移。在没有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强制要求对此类市场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实质上是在法律之外创设了一项新的行政许可。这直接限制了经营者自由处分资产、调整经营策略的权利,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增设前置备案程序。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违法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或者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目前,该政策措施已修订,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二、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指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6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惠民家电”活动工作方案》中规定“为确保数字消费券投放有序进行,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某生活APP’平台发放承办,不再履行政府采购流程,发放平台分批次定期发放消费券”。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没有履行竞争性程序,直接指定发放平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政策文件已废止,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设置差异化的租金扶持规定,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2月26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某县促进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规定“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县财政补贴两年租金”。该政策措施基于房屋产权性质实施差异化租金扶持,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托育机构给予“全额免租”待遇,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托育机构仅提供“两年补贴”,实质是通过奖励性措施引导托育机构优先选择国有房屋租赁服务,削弱了非国有房屋的市场竞争力,干扰了市场主体基于自身需求与市场条件进行自由选择的机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县已修订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规定“托育服务机构无论承租国有房屋还是非国有房屋,均按年度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4月22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某县数字消费券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某县辖区内的商户,主要是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成品油行业的入统企业(个体工商户),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某县辖区内……对于满足入统条件但未被纳入核销范围的商户,由企业提出申请……”。该政策措施在确定消费券核销商户范围时,将主体资格与是否属于“限额以上入统企业”这一条件直接挂钩,实质上为商户参与政府组织的消费促进活动设置了不合理的准入壁垒。它使在市场规模、营收能力上占优势的“限上入统企业”获得了独家政策红利,而数量更为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则被排除在外,无法公平地借助政府消费券政策吸引客流、扩大销售,构成了对不同规模市场主体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五、某市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政策措施中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3年,某市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下发的《某市市区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从事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在某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四)运营企业须在本地建立监管平台……”。该条款规定从事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经营者必须在当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并在当地建立监管平台。相比于本地经营者,外地经营者进入当地市场被增设了额外的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属于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只有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外地经营者才可进入当地市场,变相限制、排除外地经营者进入当地市场,产生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目前,该文件已废止,并在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公告。
六、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本地中小企业,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8月31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中规定“5.充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适宜由本地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描述并非为“全部预留”,此举将会导致大型企业完全无法参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虽目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条件设置过于激进,完全排除了大型企业参与项目的可能。其次,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优先预留给本地中小企业,将会导致外地潜在经营者难以参与到此类型项目的服务中,导致价格更优势、方案更完善、实力更雄厚的某些外地企业无法参与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七、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将注册地及业务迁入本县作为享受奖励支持的必要条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5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将注册地及主业迁入本县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县外整体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后给予奖励支持”。该条款将注册地及业务迁入本县作为享受奖励支持的必要条件,排除、限制了未在本地注册但实际在本地有经营行为的企业公平享受奖励政策,即对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差别化待遇,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八、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与入住企业签订协议中设置针对企业变更注册地给予奖补条款,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3年7月,某市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入住协议,明确要求“乙方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纳入某高新区,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23年度从2023年1月1日起算)达到相关要求后,由乙方提出兑现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兑现”,“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前,确保将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某高新区。”该协议要求乙方必须将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某高新区,达到相关要求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兑现。而针对企业变更注册地给予奖补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形式影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属于“将迁移本地作为享受奖补和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的行为,容易加剧地区之间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目前,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终止了协议中的相关奖补措施。
九、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政策措施中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3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且研发经费支出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4%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奖励。对年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的重点企业,按1%的比例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规模上档升级,企业升规后两个自然年内,年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且新产值占总产值比重8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条款规定依据规上企业研发经费给予财政奖励以及对规上企业进行上档升级奖励,且该奖励可叠加享受,排除、限制了其他规下企业平等获得财政奖励,将进一步压缩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目前,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废止相关文件,并在官网上进行公示。
十、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设置差异化市场准入支持条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4年12月9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县优化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规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全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来本县布局投资制造业项目,本省重点龙头企业在本县布局投资重大制造业项目,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予以支持”。该政策措施仅针对特定排名的500强企业及本省重点龙头企业设立“一事一议”支持机制,排除了其他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的中小微企业、非重点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支持政策的权利,属于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资质的经营者设置差异化市场准入支持条件,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核心原则,此类差异化支持政策会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破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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