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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5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

2025-12-10 15:18:38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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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为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5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1:2025年9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额尔古纳市某铅锌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主斜井提升人员用绞车缺少过卷保护,主通风机停机期间有人员在井下未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移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对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位、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流于形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额尔古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9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和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某金精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外包工程管理和资质审查失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3:2025年9月7日,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萤石矿及外包施工项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掘进巷道局部不稳固地段未采取支护措施,遇极端天气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对外包施工管理缺失、重生产轻安全、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4:2025年8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平陆县某露天铝土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使用掏挖开采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移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技术管理失控、主体责任落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平陆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停止生产建设,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5:2025年7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对某尾矿库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堆积子坝现状与某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不符,依法移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经核查,该评价报告为失实报告。该行为反映出评价机构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现状评价活动管理混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该评价机构停业整顿,并予以经济处罚。


编辑:吕丽明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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