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据通知,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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