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社会
  • 股票
  • 信用
  • 视频
  • 图片
  • 品牌
  • 发改动态
  • 中宏研究
  • 营商环境
  • 新质生产力
logo 社会
  • 中宏网首页 >
  • 社会 >
  • 正文

两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

2025-06-02 08:37:27 中宏网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中宏网讯 据中国气象局微信公众号消息,4月23日,中国气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部门联合规章《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数据开放、算法模型研发和应用场景赋能等提出了具体政策支持和促进措施,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并对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国际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发展和治理做出了规定。

  应用要加速

  《办法》提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旅游、能源、交通、金融等气象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

  要加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示范,推动人工智能在气象业务领域的转化、准入和应用。

  据悉,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已开设相关网页,向全社会12000个用户提供了近400TB的数据,支撑地球科学、交通、金融、农林等20个领域场景应用。

  中国气象局将持续在气象应用服务领域推动“人工智能+”行动,与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建立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联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促进人工智能在气象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身份要标识

  《办法》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进入开放共享和流通环节的数据要素匹配气象数据身份标识。

  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应当包含气象数据来源、提供者、提供内容、被提供者、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标注相应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的气象数据,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气象数据。

  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确保标识的可读性和安全性,建立信息溯源机制。

  据悉,气象部门已建立一个分级管理、覆盖全国、链通市场的气象数据流通监管矩阵,并与数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共享共用气象数据身份标识信息,进一步保障数据持有主体、开发主体、利用主体的权益。

  服务要备案

  《办法》规定,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

  据悉,中国气象局已经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建立了相关网页,为全国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提供统一的操作平台。

  传播要合法

  《办法》规定,提供者不得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提供者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

编辑:魏源
审核:张强

中宏网版权申明:凡注有“中宏网”或电头为“中宏网”的稿件,均为中宏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宏网”,并保留“中宏网”的电头。

    为您推荐

  • 微信
  • 微博
  • 手机中宏网

相关推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2167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1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250号

关于我们 中宏网动态 广告服务 中宏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30128号-1 举报电话:010-63359623

Copyright © 2016-2025 by www.zhonghong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