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下称《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其相关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得到优化调整,《规定》也需作出相应修改。这既是为了落实上位法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
此次修订涵盖多个主要内容。在安全监管制度优化方面,一是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托运人要向承运人通知更多货物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从而减少谎报瞒报情况。二是加强水上过驳或者洗(清)舱、驱气、置换等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要求。三是建立港口水域外过驳安全作业区制度。四是将国际海事组织要求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在许可管理要求完善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与申请材料。二是细化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管理要求并明确申请材料,删除部分已在其他法规规范的许可相关内容,且为便利相对人优化了部分货物的许可程序。
在行政处罚规定调整方面,一是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规定》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依据不同法规分别予以处罚,对于重合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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