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价值。然而,近年来,由于自然侵蚀、人为盗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部分长城逐渐失去了原本的风貌,个别地区的长城损毁坍塌现象严重。如何有效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2024年,在文物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长城沿线15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展了意义非凡的“长城保护公益行动”。一年里,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多达675件,制发检察建议469件,提起诉讼43件。通过这些举措,成功督促保护长城点位846处,设置长城保护碑、界桩4051个,增加长城保护员467人,清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达5.3万平方米,修复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72.9万平方米,推动解决了长城本体、长城风貌、展示利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一步凝聚了长城保护社会共治的共识。
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一,以公益诉讼推动加强长城本体保护。长城本体保护是长城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长城本体的留存及其价值延续是保护长城的重要目标。办案过程中发现,故意破坏、违法挖断、占用长城等不良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长城墙体出现裂缝、倾斜严重,甚至随时面临坍塌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地推动了长城本体保护工作。例如,某企业为了拓宽人行道路作为生产通行道路,致使长城出现断点断面20余处。检察机关果断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协同行政机关督促该企业拆除违建,并推动依法设立长城保护标识、保护界桩,有力地保护了长城断面。此外,一些地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协同行政机关,督促拆除这些区域内的旅游景点、彩钢房、瞭望塔、信号塔、养殖场、管理用房等建筑,从而推动治理严重影响长城历史风貌的突出问题。
其二,以公益诉讼督促推动落实长城保护“四有”要求。“四有”是国家依法实施长城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即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保护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长城“四有”落实不到位,影响了长城的保护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督促推动长城“四有”的落实。例如,某地辖区内的长城存在未划定保护范围、无保护标志碑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通过线索摸排、集中办案、跟进监督整改等一系列措施,推动行政机关重新核定争议点段、加快划定保护范围。再如,某地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与省级政府公布范围不一致,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修正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其三,以公益诉讼推动规范长城保护性修缮。在对长城进行修缮时,有的地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从而影响长城的历史风貌和文物价值。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规范长城保护性修缮。例如,某敌台仅存长城顶部部分墙体,且出现较宽裂缝,倾斜严重,现存墙体结构不稳,行政机关虽已采取抢救性支护措施,但仍存在坍塌、灭损风险,修缮工程启动缓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快敌台及区域内受损古长城的保护修缮工作,同时当地增加长城保护经费,聘请长城保护员,落实巡察制度,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其四,以公益诉讼推动加强长城保护协作。受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交流不顺畅等因素影响,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在长城保护协作方面有时存在堵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加强长城保护协作。例如,游客破坏位于省际交界处的敌台时,相关监管部门协作不畅。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划协作,联合调查走访,共商研判案件线索,分别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以“检察合力”推动破解长城保护“边界难题”。又如,某设计单位在未向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和开展文物压覆查询的情况下,将长城墙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履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诉请其依法全面履职,消除各类侵害长城墙体安全的因素,切实维护长城安全,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接下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多方联动、多措并举的方式,推动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工作,加大长城文物保护修缮力度,以数字赋能探索新时代长城保护利用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同时呼吁广大群众,长城是中华儿女共同的文化瑰宝和精神财富,守护长城就是守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根基。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文明观光、尊重历史、爱护长城,共同为赓续中华文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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