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相关情况。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针对《惩戒办法》中涉及金融相关惩戒措施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杨青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采取以下金融措施:首先,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其次,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最后,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被惩戒对象的信息将被移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为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实施惩戒的同时,也考虑到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并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以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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