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1月3日电 2022年11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受贿一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丽娜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治委员、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0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丽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对被告人唐丽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报道
2021年5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局长唐丽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资料显示,唐丽娜,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唐丽娜是名“老公安”,长期在上海市公安局任职,从2015年5月开始任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直至5年后被查。
2021年5月13日下午,奉贤区召开了中央第六督导组督导奉贤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专题汇报会,而唐丽娜参加这次会议的2周后便落马。
2021年8月25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市奉贤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唐丽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唐丽娜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权为自己谋求特殊待遇,违规使用专职驾驶员,公车私用,长期大肆收受礼金,频繁出入私人会所;
一再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唐丽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唐丽娜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终止其奉贤区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唐丽娜的上司正是“警虎”龚道安。她在任职期间目睹了龚道安的履新、落马、被捕。
2017年6月,龚道安“空降”上海,担任上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8年1月,龚道安履新上海市副市长。2020年8月,龚道安落马被查。
2021年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9月21日,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唐丽娜简历
唐丽娜,女,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江苏射阳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5年6月至2006年9月,历任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副科长、研究室科长、政治部科长、副处长;
2006年9月至2009年1月,任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任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级);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任奉贤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
2015年5月至2021年7月,任奉贤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奉贤区四届区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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