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母亲未经父亲同意便让孩子改随自己姓,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父亲王某将母亲刘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儿子“刘小某”改为“王小某”。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称理由中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该批复已于2018年4月废止。对于王某要求刘某某在3日内向其提供刘小某的现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并协助其完善孩子的保险信息,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对王某要求刘某某提供刘小某的现有身份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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