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发生了两件与收入分配相关的大事: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二,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了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前者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再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明确了如下目标: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更加优化。后者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一、不同收入分配目标需要不同政策手段
如上所述,当前政府的收入分配目标是多元的,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显然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政策不可能满足所有的目标需求。对某一目标有效的手段,对其他目标可能没有影响,为此不同的政策目标需要不同的政策手段。例如,调节高收入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对于抑制高收入人口的收入具有显著作用。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于,一些高收入人口并不采取应税收入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他们无纳税。零薪酬或一元薪酬的公司高管即属于此类人群。如何对这部分高收入者进行课税,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从调节高收入人口收入的角度来看,许多人主张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再如,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应主要依赖就业政策,如何使目前中低收入者得到稳定且持续增长工资收入,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最有效的措施。
二、缩小整体居民收入差距,唯一可靠的是收入再分配政策
此次《意见》和“会议”,就我国收入分配提出了多种目标和要求,但归根结底在于缩小当前我国居高不下的居民收入差距。为了缩小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在于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其中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居民的转移支付最重要,个人所得税是次要的。以下我们来明确这一点。
收入分配主要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根据效率原则,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所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根据公平原则,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所进行的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以效率为原则的初次分配必然会产生收入分配差距,而以公平为原则的再分配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当前,学界对再分配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中起主导作用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即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关键的作用。具体而言,在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上,我国和其他国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距,但从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介入之后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明显偏高。这说明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再分配制度。
三、再分配政策效应中,通过社会保障支出对居民家庭的收入转移占最主要地位,个人所得税占次要地位
相关研究显示,在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中,政府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转移,其收入分配效应远远超过政府对居民课征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效应中收入转移和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为80%和20%。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发达国家没有显著差异。也就是说,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对低收入人口的收入转移具有更加显著的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当把中国之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时,以上结论仍然成立。
在我国,目前作为收入再分配政策工具的社会保障支出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偏低,这一点不仅与发达国家相比成立,即使和发展水平与我国大致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如此;第二,目前我国社保支出在总体规模偏低的情况下,其投向过于集中在少数人群中,即以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形式集中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广大的农村人口所领取的政府转移性收入微乎其微。我国社保支出的低规模和过于集中的事实,严重地妨碍当前我国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效应的发挥。有研究显示,即使维持目前社保支出规模不变,通过调整社保支出结构(如压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同时,提高农村居民养老金),即可使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到0.4以下。
(文:岳希明 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研究员、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范小海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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