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7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防范和整治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十分重要。为此,实施意见加强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穿透式监管,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内控合规体系。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既需要夯实内部治理根基,也要发挥各类外部监督力量,形成内外协同的治理合力。”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内部治理方面,实施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长周期考核,防止短期过度激励;社会监督方面,要求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确保股东、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正、平等、及时获取信息。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聚焦“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惩违规占用资金、开展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并取得积极成效。实施意见对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施穿透式监管,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四部门表示,下一步将扎实做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金融机构治理有效性,以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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