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项。
此次通知中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升级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国债系统)功能,支撑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顺利开展。开办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系统(以下称开办机构业务系统)改造,满足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要。
开办机构、国债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保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平稳启动。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应当于筹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情况。
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在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储蓄国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个人养老金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因自身原因给养老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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