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范式转型:数字经济治理的法治化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的历史性跨越。作为首部系统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创新性体现在三个维度:在法律位阶上,首次将“数字经济创新”提升至基本法律保障范畴;在制度设计上,通过26项专项条款构建起“创新促进-要素配置-权益保护”的完整制度闭环;在实施机制上,创新性地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则与科技创新激励措施进行立法衔接。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该法有效破解了数字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双重制度困境”,既通过数据确权规则解决了数据要素流通中因产权模糊不清且交易成本极高,市场无法自发高效完成数据流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的问题;又借助融资适配性原则缓解了技术创新中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的技术成果,一旦公开可能被轻易模仿,原创者难以独享收益的矛盾。这种制度创新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兼具中国特色与普适价值的解决方案。
二、制度效能释放:创新生态系统的重构路径
(一)要素市场化改革维度
该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要素三原则”(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实质性地推动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改革。在数据资源开发领域,通过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既保障了数据安全又释放了要素价值;在数据资产流通环节,创新性引入数据信托制度,该法第五十二条提出的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机制,通过建立跨部门数据治理平台,推动数据要素在“数据信托”框架下的合规流通,解决数据确权难、流通难、定价难的三重困境。
(二)创新激励机制维度
该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创新和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该法第二十八条构建了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开放机制,第三十条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在标准制定中的平等参与权。这种知识产权“强保护”条款与标准制定参与权的制度组合,形成了“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的闭环激励。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解决了民营企业技术成果转化中的创新收益外溢问题,即当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创新技术时,其成果容易被其他企业无偿使用或模仿,导致创新者无法充分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严重削弱了企业持续创新的动力。更重要的是重构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收益分配机制,使民企真正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重要参与力量。
(三)金融适配性改革维度
该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相关条款通过构建全周期金融适配体系,实现了对传统金融理论的制度性突破。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需依据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对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通过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等制度安排,形成“研发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动态适配机制。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多维质押融资体系,构建“银行+担保”的双轨制风险分担架构,实现信贷周期精准匹配。明确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通道,搭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这种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对传统金融理论“风险-收益”模型的制度性突破。通过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数字经济企业生命周期设计差异化产品,既破解了研发阶段的“融资悬崖”困境,又避免了成熟阶段的“资本冗余”风险。这种动态适配机制为科技金融理论提供了新的实践范本。
三、实施挑战与治理优化建议
尽管法律框架具有显著创新性,但在制度落地层面仍需警惕三大治理风险:其一,数据开放与商业机密保护的“制度性摩擦”可能抑制要素流通效率;其二,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残余”可能削弱法律实施效能;其三,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难题”在区块链等新兴领域尤为突出。
针对上述挑战,建议构建三层治理优化体系:
1.制度衔接层:建立数据要素分级分类授权机制,细化“可用不可见”的技术实施标准;推动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完善证据互认规则。
2.市场培育层:在长三角、大湾区试点数据资产证券化中心,探索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多元化路径;设立数字经济创新容错基金,完善研发风险分担机制。
3.国际接轨层:主动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推动建立“数字丝绸之路”标准互认机制;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平衡安全与发展需求。
四、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
该法的实施正值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从“技术竞赛”转向“规则博弈”的关键阶段。其制度创新具有三重全球价值:在治理理念上,打破了“数据霸权”与“技术封锁”的零和博弈思维;在规则设计上,创造了要素市场化与创新激励兼容的制度范式;在实施路径上,提供了发展中国家数字化转型的法治化样本。
从战略机遇期视角研判,随着法律实施,我国有望在未来形成三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制度成果:培育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亚洲定价中心”;建立覆盖“一带一路”的数字经济标准协作网络;在人工智能治理等新兴领域形成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突破。其制度价值不仅体现在当下对数字经济创新的直接促进,更在于开创了“法治化保障要素流通、市场化驱动技术创新、全球化参与规则制定”的新型治理范式。这一制度创新将深刻影响未来十年全球数字经济格局的重塑进程,为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赢得制度竞争优势奠定坚实基础。(朱丹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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