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数据分析、网络技术应用、指纹和人脸等信息采集技术应用等。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金融行业的现代化程度。金融科技水平和金融资源能力一起成为金融行业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金融科技水平的提升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客户分析、数据采集、应用和服务能力。金融科技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带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
一、金融科技风险的特点
科技运用是金融行业新型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金融科技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从发现的角度上看,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风险的隐蔽性加深。由于科技改变了很多金融业态,使得产品结构、经营方式等发生改变,风险的隐蔽性进一步加深。很多风险事件在几乎没有预兆的情况下就发生了。如非法集资问题,从多达数千家到数年之内几乎全军覆没,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这些P2P公司都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注册和运转的。影子银行问题也与科技进步、业务拓展但是风险防范没跟上密切相关。
二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突发性增强,风险防范难度加大。科技进步加快了金融业的节奏,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越发显现。金融风险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但是由于有了科技的运用,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进一步加大。再加上它有隐蔽性的特点,它的风险会突发,发生节点可能在某一个环节,可能在某一种品种,也可能在某一个机构。在当前国有企业高杠杆率、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风险不断增大的情况下,突发性使得风险防范意义更加突出。
三是从风险传递的角度来说,节奏加快,风险更容易发酵。比如程序化交易等会令风险传递非常快,甚至引起市场共振,加剧市场波动。传递性加快,叠加当前房地产问题和地方债问题,局部出现银行资金挤兑的情况需要给予高度关注。一定要防止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从目标管理和任务管理的角度来说,风险监管的任务会加重。监管相对于市场对监管的需要一直都存在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当下,监管部门对于科技的运用应该有非常正确的把握和权衡,不能因为难以监管就限制或者制约金融科技的发展以及其在金融行业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必须适应金融科技运用之后带来的风险和风险特征。所以,监管自身要变革,运用科技手段夯实监管能力。特别是当前中国M2体量超大,而且民众负债率高企、股市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有效监管意义更加突出。
五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上说,金融科技的进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因此一定要注意到政策监管存在真空。当前的普遍现状是交叉业务和混业经营。“一行两会”(及原先的“一行三会”)各管一摊。但随着影子银行交易的日益活跃,交叉销售、通道业务等变得很常见,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野蛮生长,基本上都是实质性混业经营。但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新风险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管理。过去当局也试图设立一些协调机制,比如“一行三会”之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和监管政策的“会签制”,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直到 2017 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成立,政策协调效果才有所改善。但是在很多省份又出现了P2P大面积爆雷和几乎全部被认定为非法的现象。这些现象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也有一定关系。
二、金融科技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当前阶段,金融行业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面临如何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而自身如何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的时代命题。金融科技无论对于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还是风险防范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监管部门、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都应该及时观察、发现、捕捉和应对金融科技风险。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对于金融行业、金融市场带来的正面积极作用,同时积极防范风险隐患,处理好科技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科技与金融的互动、市场与监管的互动。针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情况,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应对:
一要加强金融安全立法。当前形势下,要与时俱进,统一金融立法,改变过去分业立法、机构立法的模式。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境外投行中国境内经营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已显滞后,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要加快推动《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强化金融法治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强化对金融债券的法治化保护效率。
二要加强对金融科技规律的研究应用。向外资开放金融和保险等部分经济领域将推动竞争与创新,努力减少经济、科技对西方的依赖,加快推进与西方进行直接竞争的自主创新企业。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明确金融需要什么样的创新以及怎样创新,但是绝对不能为了所谓的安全而停滞不前。务必把金融科技的研究好、发展好、应用好,研以致用。
三要注意借鉴境外金融机构处置金融科技风险的经验做法。基于金融权力的不对称性,要着力加强对美国相关法律规则的研究。“实力和规则的不对等性,直接导致了中美两国金融权力的不对称性。美国的金融权力要远超中国,这也因此使得中美两国在金融外交中呈现出鲜明的强势与弱势的差异。总体而言,美国在绝大多数双边金融外交中具有攻击性,处于强势一方;而中国则处于以防守为主,是弱势一方。作为强势一方的美国,在多个金融议题上处于主动地位,能够对华提出利益诉求,并试图塑造中国的国际金融政策以及对美金融政策,以便实现金融外交的目标。”比如在金融防火墙的问题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被称为“金融防火墙”,防止商业银行被证券业务风险感染,可以保护银行和家庭资产。美西方行之有效的金融科技方面的做法需要给予充分重视和借鉴。
四要加强金融科技风险管控。要加强信息技术研发,使得数据安全防范具有较强操作性。要鼓励研发区块链等征信数据安全技术,在积极推进征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形成数据定义信用的管理与技术体系,保障征信数据依法有序流动。对于重要敏感数据的防护,要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和审计。安全防护必须贯穿于征信数据产生、访问、传输、使用和销毁的全部过程中,能够做到对泄密的明文根据标签进行溯源,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有序、事后溯源,确保金融科技风险总体可控。
五要适度加强行业监管。构建适应金融创新的监管体制,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适应金融创新跨行业、跨区域、新技术的业务特征,加强监管协调、功能监管与监管科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底线。要尽可能地做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并举。“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从宏观、逆周期和跨市场的视角评估和防范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播。”过去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导致监管套利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要改变目前“分业监管”的框架与“综合经营”的现实同时并存的矛盾,应该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但应同时可以尝试“综合经营”、“混业监管”的试验。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采取的措施比较有力,虽然房企暴雷和地方债问题也已经不容忽视,但是实现了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
【本文作者:陶满成,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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