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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发文 强调依法严惩芬太尼类物质犯罪

2026-09-24 08:42:44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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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芬太尼类物质犯罪。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

  这份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8条,自今年9月23日起施行,其中主要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

  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意见还规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认定明知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关联案件管辖等内容,细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工作职责,为执法司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

  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物品、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加大对物流寄递、国际邮包、互联网的监控查缉力度”。公安机关还要“有针对性地与重点国家开展办案协作,加强证据共享和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国走私芬太尼类物质犯罪”。

  意见还称,人民法院“要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还“要注重从经济上有效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


编辑:富宇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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