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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6-01-10 11:45:41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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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公布了补贴范围和标准。包括老旧船舶拆解、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等符合条件并可申请补贴资金的情形。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

  交通运输部牵头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船舶类型、总吨、补贴金额等信息,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编辑:韩鹏飞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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